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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法律应该是一种善业)

时间:2023-08-05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生活百科

秦文品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明确表明,我国刑法只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进行处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行为人出于善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这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

2022年10月25日《检察日报》发布的一篇署名“秦文品(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文章引起热议,这篇题为《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文章,因主张“善意也可构成寻衅滋事”而把自己置于风头浪尖,目前《检察日报》电子版已将该文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检察日报》发布的这篇《准确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署名文章解释说,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些年随着“文化自信”深入人心,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律师界只对名校学者或知名律师的言论感兴趣,不是这篇文章,真没有人知道澳门科技大学竟然还有法学院竟然还有秦文品。不过,既然《检察日报》转发这篇文章帮他“背书”,虽然只是个人作品“无权解释”,如同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在《人民司法》上发布的个人作品《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很容易因为他们的错误理解而导致谬种流传祸害人间。

上次法学界没有对《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组织讨论,导致一些严重缺乏理论素养的基层法院把这种法官个人作品“无权解释”当成司法解释,这些年已经铸成大错出现了诸多冤假错案,这次法学界积极发声,不能不说是对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僭越行为的矫枉过正。

秦文品认为,网络寻衅滋事犯罪不以主观恶意为条件,即便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或善意态度,但事实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也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稍有法律常识的读者都知道,这就是“法盲思维”的“客观归罪”,完全无视我国刑法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国内的法学家如过江之鲫大有人在,竟然不去找张明楷等人解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而是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找一位秦文品来解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还不知道这位秦文品究竟是老师还是学生,是研究刑法还是研究民法,对中国刑法究竟了解多少,《检察日报》放着国内一系列刑法学大咖不去约稿,究竟是因为真的找不到愿意解读“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法学专家,还是国内的法学专家不愿意为“善意”为罪背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些规定明确表明,我国刑法只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进行处罚,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则不构成犯罪。熟悉中文的朋友都知道,“法不强人所难”。行为出于“善意”,当然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恶意”,岂能入罪?

《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紧急避险”。不要说是法学专家,即使是学习能力正常的高中生,都很“善意”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失也最多是民事上有一定的责任,更多是不承担责任。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行为人的“善意”已经遵循着“最高的法律”即道德标准,当然不可能破坏“最低的道德”即法律。行为人出于善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这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五种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文及格的读者都清楚,这些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都是贬义行为,不带有任何褒义任何善意。对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读者也清楚,寻衅滋事罪源自流氓罪,“流氓”本身就是贬义,流氓行为当然不可能是善意行为,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也是寻衅滋事犯罪,只是发生在网络上,当然需要满足寻衅滋事犯罪的基本特征。《检察日报》竟然转发的文章认为“善意也构成寻衅滋事”,不得不说这份报纸的法学水平让人担忧。

作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当然“文责自负”,但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检察日报》竟然刊发明显属于“法盲思维”的文章,栏目负责人是否应该检讨?这样的文章竟然能够堂而皇之通过编辑审查,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些编辑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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